陆某在某机关研究室副主任赵某办公室看到1份机密文件,趁其不备偷拍后存在个人计算机中,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刑
- 发布日期:2026-06-17 17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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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手机拍摄涉密文件,只存没传,就不存在泄密风险?这是极其危险的侥幸心理!保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:“禁止非法复制、记录、存储国家秘密。”对涉密文件拍照留存,无论是否外传,行为本身已然违规,且暗藏极大的泄密隐患,甚至会触犯法律底线。
6月17日,“保密观”微信公众号(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管主办的金城出版社官微)发布一则相关案例:
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,某省某研究机构人员陆某非法持有1份机密级文件的数码照片。经查,陆某在某机关研究室副主任赵某的办公室内看到这份涉密文件,趁赵某不备,用手机偷拍文件并存储在个人计算机中,直至被有关部门发现。最终,陆某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。
“保密观”微信公众号提醒,将纸质涉密文件拍照存入个人联网手机,既违背了“涉密不上网,上网不涉密”的红线,还会生成不受管控的涉密照片,该数字副本脱离保密管理体系,存于互联网终端,极易造成失泄密事件。不拍、不存、不传、不侥幸——这才是对待国家秘密正确的态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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