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
 > 工作动态 > 部门动态

阿拉善盟农牧局关于奶业养加一体化发展政策解读

一、补贴对象

荷斯坦奶牛、娟姗牛、乳用西门塔尔牛、三河牛、奶羊、奶马、奶驼等奶畜养殖主体,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一是依法设立且正常运营,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,符合当地奶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;二是具备养殖备案码和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,积极配合奶业监管监测工作;三是单个养殖场自建加工厂的,养殖主体出资比例不低于30%,多个养殖场共建加工厂的,参与建设的养殖场合计出资比例不低于50%,加工厂需有奶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或《食品生产许可证》;四是补贴支持自2026年以来自办加工的养殖场及其加工厂新建、改扩建。乳企自有牧场(先有养殖场后开办乳品加工厂的除外)不在项目支持范围内。

二、补贴内容及标准

(一)补贴内容:采取“先建后补”方式,根据办加工主体生鲜乳加工量进行补助、补助资金可用于项目主体购置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监测、乳品加工、冷链储藏运输等设施设备和智能化改造,以及配套养殖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升级。

(二)补贴标准:一是支持具备条件的规模奶畜养殖主体依托自有奶源发展灭菌乳、奶粉、巴氏杀菌乳、低温发酵乳、奶酪基地方特色乳制品等加工(不含喷制原料大包粉)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,按照养殖主体自办加工企业的年生鲜乳实际加工处理能力给予补贴,每吨补助不超过1000元,单个主体最高补贴500万元(其中中央财政资金最高400万元,自治区财政资金最高补贴100万元)。二是同类项目不重复补贴。三是多个主体联合共建申报的,补贴资金按照各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。

三、不予补贴情形

(一)已经享受过相关补贴政策的对象不再予以补助。

(二)发生过骗补套补行为的不予补助。

(三)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不予补助。

(四)申报主体有不良信用记录不予补助。

(五)涉黑、涉恶、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予补助。

(六)其他不符合国家、自治区相关规定不予补助。

编辑:
信息来源: